【技術實現步驟摘要】
【國外來華專利技術】用于基于附近的點對點支付交易的系統、設備及方法相關申請案本申請案請求2010年3月22日申請的美國臨時專利申請案第61/316,305號的權利,所述申請案以引用的方式并入本申請案中。
本專利技術涉及用于提供安全的、基于附近的點對點支付交易服務的系統、方法、圖形用戶界面(GUI)、設備及計算機可讀媒體。
技術介紹
用于電話和互聯網訪問的移動通信服務已變得無所不在。在裝置用戶與金融機構(例如,銀行、經紀行和其他商業企業)通信的情況下,移動電話、個人數字助理和其他個人電子裝置普遍地被用于進行橫跨移動網絡和/或互聯網的交易。然而,通過安全手段,個人買家與賣家可不需要(例如)中間的信用卡公司或金融機構及不用冒泄露個人信息和/或金融信息的危險而實施電子交易,但所述安全手段并不存在。目前,由于申請或維持信用卡商業賬戶的成本和復雜性,小商人用戶或臨時賣家不能在信用卡公司注冊以為他們的生意或臨時銷售接受和處理信用卡。此外,由于如果所述信用卡號碼是遺失或被偷的后果,所述商人在處理信用卡號碼時存在高風險。
技術實現思路
本專利技術提供用于基于附近的點對點支付交易的系統、設備、GUI、計算機可讀媒體及方法。來自個人電子裝置(PED)的信號可通過(例如)服務器接收,且根據(例如)一或更多個安全協議,可基于接收的信號驗證所述PED的身份和/或所述PED用戶。示例性的PED包括便攜式通信裝置、移動電話、手提電腦、平板電腦、電腦化手表以及便攜式音樂播放器。示例性安全協議可包括安全套接層(SSL)、數字簽名計算和驗證、電子簽名驗證、加密散列協議、密碼協議、加密與解密算法和其他類似安全協議,其中 ...
【技術保護點】
【技術特征摘要】
【國外來華專利技術】2010.03.22 US 61/316,3051.一種用于基于附近的點對點支付交易的方法,所述方法包含以下步驟:通過服務器從個人電子裝置(PED)接收信號;通過所述服務器基于接收的所述信號驗證所述個人電子裝置的身份;響應于所述驗證,通過所述服務器使所述個人電子裝置能夠發現用以參與由一或更多個賣家提供的交易的一或更多個報價,其中所述發現是經由所述個人電子裝置和所述一或更多個賣家之間的點對點連接發生的;通過所述服務器從所述個人電子裝置接收所述報價中的至少一個報價的選擇;通過所述服務器從所述個人電子裝置接收所選報價的接受;以及通過所述服務器劃撥資金到提供所述所選報價的賣家。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發現所述一或更多個報價的步驟包含以下步驟:通過所述個人電子裝置掃描所述一或更多個賣家;通過所述個人電子裝置從至少一個賣家接收信號,所述信號包含:與所述賣家相關聯的識別信息;交易識別符;以及用以參與所述交易的報價。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進一步包含以下步驟:在所述服務器處從所述賣家接收所述報價,所述報價包含:與所述賣家相關聯的識別信息;交易識別符;以及所述報價的描述。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進一步包含以下步驟:響應于接收到所述報價,通過所述服務器使得所述賣家可由所述個人電子裝置發現。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進一步包含以下步驟:通過所述服務器驗證提供所述所選報價的賣家的身份。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進一步包含以下步驟:通過所述服務器接收來自所述賣家的識別符;以及通過所述服務器向所述個人電子裝置提供所述識別符。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進一步包含以下步驟:在完成到所述賣家的資金劃撥之前,僅使在所述個人電子裝置、賣家與服務器之間的通信成為可能。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驗證所述個人電子裝置的身份的步驟進一步包含以下步驟:在所述服務器處從所述個人電子裝置接收令牌、個人識別碼(PIN)和密碼中的至少一個;以及通過所述服務器,驗證所接收的至少一個所述的令牌、個人識別碼(PIN)和密碼。9.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驗證所述個人電子裝置的身份的步驟進一步包含以下步驟:通過所述服務器訪問與所述個人電子裝置相關聯的證書;以及通過所述服務器驗證訪問的所述證書。10.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進一步包含以下步驟:通過服務器傳送所述報價的所述接受到代理支付服務;通過所述代理支付服務驗證所述個人電子裝置的身份;響應于對于所述個人電子裝置的身份的所述驗證:通過所述代理支付服務訪問與所述個人電子裝置相關聯的金融機構的賬戶;以及從訪問的所述賬戶取出所述資金;以及通過所述代理支付服務劃撥取出的所述資金到與所述賣家相關聯的金融機構的賬戶。11.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資金從與所述個人電子裝置相關聯的金融機構的賬戶劃撥到與所述賣家相關的金融機構的賬戶。1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個人電子裝置能夠通過藍牙通信、WiFi通信、無線電頻率識別符發現、和基于位置的發現中的至少一個,來發現所述一或更多個賣家。1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個人電子裝置能夠通過無線通信協議來發現所述一或更多個賣家。1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個人電子裝置能夠通過手機識別符發現來發現所述一或更多個賣家。1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個人電子裝置能夠通過近場通信(...
【專利技術屬性】
技術研發人員:史蒂文·哈維·麥科恩,
申請(專利權)人:艾菲尼迪公司,
類型:
國別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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